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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7章 修改荒唐的法律条文(第1页)

回宫后,段智鸣直接来到了御书房里。

他坐在椅子上,一边喝茶,一边思考着刚才在宫外审理的那起官司。

虽然那件官司已经处理好了,但段智鸣知道,这不过是治标不治本而已。

那件官司是让自己撞上了,所以这个无耻的父亲才受到了惩罚,可其它没被自己撞上的呢?

段智鸣觉得这种现象完全就是一种陋习,为了东宋的稳定和将来的发展,也为了公平公正,自己必须要把“不管父母对子女做了什么坏事,子女都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”这条法律条文应该好好的改一改,消除这个陋习。

于是,段智鸣思索了一阵后,就决定下旨,将“不管父母对子女做了什么坏事,子女都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”这条法律条文修改成“父母要是对子女犯下了不能容忍的罪行,子女可不赡养父母”。

正当段智鸣要下旨时,一个侍卫前来禀报,陈辉有要事在御书房觐见自己。

段智鸣得知后,就暂停下旨,去御书房见陈辉。

“陈爱卿有何事见朕?”来到御书房后,段智鸣直接了当的问道。

“启禀皇上,有件案子,臣对其判决有异议,所以特来请求皇上主持公道。”陈辉回答道。

“是什么案子,能够让你这个都察院的都御史亲自找朕来主持公道?”段智鸣听后,看着陈辉笑道。

“回皇上,是一件杀人案,一个公公奸污了儿媳妇的妹妹,儿媳妇知道后,就到衙门状告公公,后来衙门以奸污罪判了公公死刑,但因为是儿媳妇状告公公,有违孝道,所以衙门还判了儿媳妇三十年徒刑。”

“你说什么,儿媳妇到衙门状告公公的罪行,有违孝道,所以衙门判了儿媳妇三十年徒刑?”段智鸣不敢相信道。

“是的,皇上。”

“是你说错了,还是朕听错了,衙门怎么会做出这种荒唐的判决?”

“皇上,微臣跟您一样,也认为这是很荒唐的判决,可很多人不这么认为,他们说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,自古君王都是以,以仁孝治天下,宁可为孝而屈法。这子为父隐,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;所以,他们认为这件案子中的儿媳妇知道公公犯了罪,却到衙门告发,这正是违背了子为父隐啊!还有就是,我朝律法也这是这么规定,亲属之间发现一方的亲属犯罪,不得揭发状告,否则将处以重刑。”

什么狗屁逻辑?段智鸣心里暗骂,公公把儿媳妇的妹妹强奸了,儿媳妇将其告发那是有违孝道,违背律法,什么玩意嘛。段智鸣用现代的思维去思考东宋的规定,当然得出狗屁逻辑的结论。

其实,早在汉代,就已经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,史称“春秋决狱”。并正式确定了“亲亲相隐”的司法原则。此后历代王朝,都延续了这个原则,并加以发挥,唐朝扩大到了“同居相隐“,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,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。

明朝的法律同样规定了“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”,“弟不证兄、妻不证夫、奴婢不证主”的法律原则。儿子包括儿媳,若向官府告发父亲、公公的罪行,官府将以“不孝”罪对儿子、儿媳处以重刑。

当然,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。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“孝”,而根据儒家理论,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“忠”,那么,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,只有舍孝而取忠。因此规定: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,此等三事,并不得相隐。故不用相隐之律。也就是说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三种罪,不适用同居相隐这个原则,必须揭发。

陈辉说的话让段智鸣不敢相信:“你是说,我朝律法规定,亲属犯法,另一方的亲属倘若告发,就要被处以重刑,是吗?”

“是的,皇上,微臣对这条律法非常的反对,所以才把这件事告诉皇上,请皇上下旨废除这条律法。”陈辉回答道。

段智鸣没有想到,陈辉居然会和自己一样,非常的反对这条荒唐的法律条文,这让他感到一丝的欣慰:“你放心,朕立马下旨,赦免该案的儿媳妇,还有以前因为该条律法而入狱的人,同时朕也会废除这条律法。”

段智鸣说完,就立马下了两道圣旨。

一道圣旨是修改了“不管父母对子女犯了什么罪行,子女都必须赡养父母”的法律条文。

另一道圣旨则是赦免了陈辉汇报的那件案子中的儿媳妇的罪,以及以前因为状告亲属犯罪而入狱的人,还把东宋的这种“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犯罪行为”的狗屁法律条文给废除了。

两道圣旨下达后没多久,东宋境内几乎所有的人都闹了起来。

他们一致要求,段智鸣必须收回圣旨,恢复“不管父母对子女犯了什么罪行,子女都必须赡养父母”和“允许亲属相互包庇各自的犯罪行为”这两条法律条文,并将那些释放的有违孝道的人全部都重新抓起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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