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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4章两难的境地,搬出后台进行警告
这个案子的庭审麻烦程度,让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觉得头疼。
头疼的原因是,这个案子怎么进行判罚,都显得具有倾向性。
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,不管怎么判罚,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。
这种风险性是针对他判罚结果的风险。
如果倾向于原告方,那么他对于被告方,不好交代。
对于王西安的叔叔,更不好交代。
倾向于被告方,那就需要跳脱出原有的合同,有一定的主观的严重倾向性才能够帮助被告方达到相应的目的。
在这种倾向性下,很有可能会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。
就像是现在这样,他已经用了相关的法律条例,来进行判定了。
可是原告方却提出了以各种的优先级。
现在怎么办?
只能够,依照相关的擦边规则,进行判定结果。
说实话,在这个案子当中。
他已经尽量的去平衡,双方之间的各自诉求了。
但是.…
很明显。
双方对于,折中的诉求结果都略有不满。
甚至,从其他方面来说,双方都不认同折中的结果,而是希望更偏向于,各自的一方。
对此.…
方启强敲响法槌,扭头看向原告方席位:
“原告。”
“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,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《种子法》来判定本案。”
“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.…”
“这个案件,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,是符合法律的。”
“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,我想请问一下原告,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,是否有违规?”
“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?”
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,苏白皱了皱眉。
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,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,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。
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!
为什么这么说?
刚才苏白陈述的是,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。
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。
省种子管理条例,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,那么肯定是可以,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。
但是!
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!
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!
可以当然是可以的,但是并不合理,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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